渝科协发〔2023〕70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已重新修订并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9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为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科协)作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学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会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重庆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参照本通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市级学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到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市级学会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及地方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及地方事务,提出科技建议,建设有地方特色的高水平科技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加强学会活动品牌化、会员服务精准化、办事机构实体化、社团管理信息化和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其适应学会发展需要。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重庆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能够促进科技创新、社会进步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担任首届理事会负责人;
(四)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拟发展的个人会员300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单位会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向重庆市科协申请成立市级学会所需材料:
(一)筹备成立市级学会的申请;
(二)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介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发起单位名单、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以及社会信用状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地址、联系电话,单位会员应列出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五)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人员名单(应列出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
(六)拟任首届负责人审核材料,其中党政领导干部或退(离)休领导干部拟兼任负责人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办公场所和出资证明材料;
(八)党建工作承诺书及党员情况调查表;
(九)挂靠(支撑)单位对成立该学会的书面意见,若无挂靠(支撑)单位的则由拟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协出具书面意见;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重庆市科协审查后同意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同意的,向发起者说明理由。
第八条 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并向重庆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申请成立学会党支部。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按规定报备。
第九条 已经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重庆市科协的,事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重庆市科协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科协党组批准后,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由重庆市科协作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自登记成立或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之日起,自动成为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非重庆市科协作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申请成为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内有重要影响,有300名以上个人会员和一定数量的单位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10万元;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后,可向重庆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重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被接纳为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重庆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及其他服务;
(三)获得重庆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四)参加重庆市科协的各项活动;
(五)对重庆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重庆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三)执行重庆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重庆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重庆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重庆市科协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科协党组批准后脱离,并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退出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重庆市科协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向重庆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理事、监事信息;
(六)党组织信息;
(七)重庆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服务项目和服务程序、业务规程及收费标准;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六)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重庆市科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市级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重庆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科协每年对市级学会工作进行考核,综合运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重庆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处于“休眠”状态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无明显改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重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重庆市科协将提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重庆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 员
第二十六条 承认市级学会章程,符合市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推荐并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至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重庆市科协作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向重庆市科协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申请,提交换届方案,经重庆市科协党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换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四十三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届中调整理事,须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调整市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由重庆市科协作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建立的党组织,受重庆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由其他单位作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建立的党组织,受其所在的市级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五十条 市级学会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五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五十五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五十七条 倡导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推进秘书长职业化,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在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兼任市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市级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六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可再延长一届任期。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六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为市级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六十三条 办事机构是市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六十四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挂靠)单位,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向重庆市科协报告。因变更支撑(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须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第六十五条 支撑(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挂靠)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六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市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市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市级学会在重庆市以外设立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十八条 市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市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市级学会的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市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市级学会承担。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十一条 市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市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兼任市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后,确须刻制印章的,应持合法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市级学会书面申请等资料,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名称印章,但不得刻制财务专用章。
第七十四条 市级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七十五条 市级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七十六条 未经市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七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重庆市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市级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七十九条 市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市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节 会 费
第八十一条 市级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八十二条 市级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八十三条 市级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市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十五条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十六条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七条 市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八条 市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九条 市级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条 市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一条 市级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二条 市级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节 章程修改
第九十三条 市级学会修改章程,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节 变 更
第九十四条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事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五条 市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重庆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六条 市级学会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七条 市级学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八条 市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支撑(挂靠)单位和社会团体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通则是市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重庆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和非重庆市科协业务主管但已加入重庆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
第一百条 本通则经重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渝科协发〔2020〕47 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重庆市科协。
附件:渝科协发〔2023〕70号 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的通知.pdf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