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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技强国目标下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水平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2 | 作者:  | 编辑:重庆科协数据迁移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做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步入快车道、进入新阶段。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速发展,科技创新为改造自然、造福人类带来无限潜力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人类文明带来灾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性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因此,只有推动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系统性提升,妥善处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和伦理挑战,才能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增进人类福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大意义

(一)科技伦理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研究对象

现代科技大繁荣引发了事关人类生存与尊严的重大道德问题,科技伦理及其治理应运而生。《意见》中将科技伦理界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伴随着伦理观念的发展和演变,科技与伦理两种话语间存在着互动的张力,科技伦理是科技与伦理交叉的研究和实践领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从科技伦理的角度更好地预防、化解相关社会矛盾和风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科技伦理治理也日益成为时代关注的焦点。

现代意义上的科技伦理学,是在二战后科技大繁荣的背景下诞生的。科技在为改造自然、造福人类提供无限可能的同时,也会给自然生态、人类文明带来潜在的危害。因此,人类开始对科技活动、科技与自然、科技与人类社会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科技伦理学也随之得以蓬勃发展。有学者认为,科技伦理的研究对象主要有:第一,科技活动对人的生产生活及认知方式等方面的影响;第二,科技活动的组织机制对科技活动走向的影响;第三,科技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第四,科技活动中工具的应用方式及可行性边界等。

(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期、国际秩序深度调整期‘三期叠加’新情况”,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第一,是实现建设科技强国战略的内在需求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不仅要求我们要掌握前沿科技,更是要求我们必须要站上伦理道德的“制高点”。随着国际科技竞争加剧,基因编辑、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生命与非生命、自然人和社会人、自然物种与人工物种的界限逐渐模糊化,颠覆着我们在传统意义上对生命和自然的认知。同时,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科技伦理问题也因此而更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当下的需求,我国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开启建设科技强国的伟大征程,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就必然成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任务。

第二,是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实现高水平科技伦理治理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同等重要,二者都是科技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之所在。只有筑牢科技向善的治理理念和保障体系,前瞻性地研判和规避科技发展将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保证科技发展始终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国家长治久安的良性互动。

第三,是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的大势所趋

在科技创新成为大国博弈主要战场的今天,科技伦理问题也成为一些国家遏制中国发展的工具。在气候变化、“双碳”、人工智能等领域,一些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和国际话语权,制定和牵引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试图抢占未来发展先机,牵制和左右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前瞻性地预判、权衡和应对科技伦理风险,积极参与全球协同共治,通过在相关领域制定规则,发出“中国声音”,表达“中国诉求”,为赢得与自身科技实力和大国科技外交相匹配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话语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问题,然而正如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在《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的,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总体上起步较晚,还存在职责体系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还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在部分科技“无人区”还存在很多未知。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水平滞后于科技自身发展,还无法适应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起步较晚、集中制定、内容不全面等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总体起步较晚,科技伦理相关制度是从21世纪后才开始制定的,但此后不久便进入了井喷状态,呈现出集中制定的特点。集中制定的优势在于能够迅速搭建起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其劣势在于由于时间仓促导致调研不够充分,对问题认识不够深刻,需要大量借鉴甚至是移植国外相关制度,存在滞后性、后发性和本土适用性不够等问题。同时,集中制定也导致制度的颁布实施较为仓促,没有足够的时间用以“试错”。此外,我国科技伦理立法主要集中于医学、生命伦理及科研伦理领域(这其中又特别倾向于医学伦理),对于生态环境、工程伦理、技术伦理和信息伦理方面的立法重视程度严重不够,对于科技伦理原则和行为人权利等问题更是关注甚少。

(二)存在多头管理、标准不一、相互冲突等问题

我国科技伦理法规政策制定和管理都呈现出多个主体的特点,诸如国务院、中科院、教育部、卫计委、科技部等,多头制定和管理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然而由于制定主体有所不同,同一对象在不同的政策法规中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可能不一致。同时,由于不同主体的认定标准不同,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从而可能导致政策法规、科研人员权利甚至是行政权力间的冲突。

(三)存在法律不健全、位阶较低、缺乏伦理审查标准等问题

我国目前已出台多个科技伦理法律法规,但仍存在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位阶较低、权责不清等问题,以至于诸如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临床上竟然能够通过地方医院的伦理审查。有学者指出,诸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伦理审查标准、范围等具体规定,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则存在法律位阶较低、标准不统一、权责划分混乱等问题。

(四)存在全社会的科技伦理意识淡薄等问题

当前社会大众甚至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意识较为淡薄。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九成的科技工作者认为“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的行为具有很大危害性”,但真正在科技活动中践行科研伦理的人却少之又少,只有不到1/4的科技工作者表示总是会“考虑研究所涉及的科研伦理问题”,约有1/4到半数的科研人员表示在推进科技活动过程中不会考虑潜在的伦理风险。中国伦理学会会长孙春晨指出,“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对新兴技术可能产生的伦理危害预估不足,尤其是社会大众的科技伦理素养跟不上科技发展的脚步,他们在享受科技发展福利的同时,尚未形成科技伦理的自觉意识。” 

三、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科技创新,伦理先行。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就必须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切实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同时,还应抢抓历史性机遇,率先把握住科技发展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努力成为科技范式变革的新赛场上的制定规则者,在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展现有德行、有能力、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一)“谋而后动”,切实提升前瞻性、针对性和全面性

第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前瞻性地研判和制定科技伦理制度,有效解决集中制定、滞后性和后发性等问题;第二,对于国外科技伦理制度,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结合我国的宏观科技规划以及科技发展的实际问题加以吸收;第三,由于科学研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为科技活动特别是新兴科技预留足够的空间,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细则、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制度;第四,在内容方面,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技术伦理、工程伦理和信息伦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完备的科技伦理法律体系;第五,建议在科技伦理制度中引入科技伦理原则,在政策法规中充分体现权利保护,在维护好公众和社会权利的基础上,也注重保护行为人权利,在知情权、隐私权、生存权、不伤害和发展权、科研自主权等方面实现科技伦理原则与相应的法律权利的有机融合。

(二)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各级各类行为主体在科技伦理治理中要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统筹协作,做到主体合作、概念统一,强化主体间的伦理规范性,构建高效完备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第一,国家、地方政府和科研机构要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设定统一的制度标准,加强伦理规范;第二,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对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行总体统筹指导;第三,各部门、各地方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加快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第四,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企业等要严格落实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和跟踪管理;第五,科研人员要自觉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在探索科技前沿时守住伦理底线,在创造设计各个环节严格遵循伦理规范;第六,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依据中央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精神,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加强对科技活动的监督,同时积极营造符合科学事实、尊重伦理共识的文化环境,引导公众培育科技伦理意识;第七,高等院校、科技伦理研究机构要逐渐实现研究“上游化”,积极参与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以便提前研判、切实应对前沿科技中潜在的伦理问题。

(三)“法”“制”互动,加快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指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是基础。”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要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位阶较低、权责不清等问题,我们应当在科技创新基础性立法中,增加科技伦理监管审查、违规查处等规定,提高立法等级,借助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格落实《意见》中提出的“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科技管理的政策制定要充分体现科技伦理的理念和具体要求,以科技伦理原则来把握好政策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妥善处理好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的关系,要做到既能有效预防和规避伦理风险,又能很好地促进科技创新;第三,要加快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方位、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伦理的规范标准和具体指针,做到顶层设计与落实落地相互协调一致,完善科技向善的保障机制。

(四)严格“制动”,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

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制度,各行为主体应各司其职。第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当进一步完善伦理审查的法律法规,突出全面性、针对性、有效性,明确伦理审查标准和范围以及权责划分等具体规定。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监管,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切实督促各部门、各地方履行好审查监管职责,建立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第二,科研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要成立专门的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审查、监督评价机制,对科技活动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第三,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应当自觉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和审查,特别是开展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必须经由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五)引领带动,厚植科技向善文化土壤

要充分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厚植科学文化土壤,广泛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将伦理意识内化于心,实现从制度规范之“他律”到自我约束之“自律”的升华。第一,要提升公众的科技伦理意识。将科学文化融入社会文化的精神内核,将科技伦理教育纳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多种渠道、多个平台和多种形式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理解科学和科技伦理。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引导公众学会正确认识科技伦理问题,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第二,引导科技人员形成负责任的科技创新、伦理责任意识,养成自觉用科技伦理规范对科技活动和科研行为进行伦理反思和约束的习惯,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客观、公正、及时向公众揭示科技活动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第三,推动科技伦理专业化、机制化,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通识教育纳入高等教育体系,优化高校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科技伦理课程体系,在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下工夫,培养一支专业化、系统化、高素质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六)全球联动,深度参与国际科技伦理治理

在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角力场、全球科技联系更加紧密的时代背景下,任何国家都不能仅凭一己之力解决所有科技难题和全球性科技伦理问题。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深度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治理规则制定。我们应坚持开放发展理念,主动承担起全球科技伦理治理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外科技交流,参与构建全球协同共治的伦理治理机制,预判权衡和积极应对科技伦理风险,在科技伦理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中国诉求”,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科技伦理治理中的话语权;第二,积极参与科技伦理国际交流合作。一方面,在国际交流合作、开放共享共治中学习借鉴经验;另一方面,积极提供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智慧。可聚焦人类健康、气候变化等世界性问题,关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问题,前瞻性、系统性地设置议题,为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共享中国方案、推广中国经验、贡献中国智慧,与世界各国一道应对科技伦理挑战,共同探索全球性科技问题的解决之道。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宏伟目标!

伍丹 合川区科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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