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持续打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努力把院士工作站建设成为创新发展的“新引擎”、人才培养的“加速器”、交流合作的“立交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规范院士工作站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重庆集聚,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等7家市级部门(以下简称7家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重庆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承担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审批、授牌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 站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建站条件:
(一)申报建站单位应是重庆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
(二)申报建站单位有切实的技术创新需求,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难题;
(三)申报建站单位有与引进院士匹配的科研团队,该团队科研水平高,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申报建站单位已与院士开展有项目合作,并签订进站意向协议;
(五)申报建站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条件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后勤保障。
(六)院士工作站的进站院士须满足“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创建院士工作站。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重庆市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程序:
(一)申报建站单位自愿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院士工作站申报书》进行申报;
(二)院士工作站办公室对建站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交7家部门会审;
(三)会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7家部门联合发文确定新建站单位,并授牌。
第六条 对新建站并授牌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确定,资助资金可用于合作项目和人才培养。
第三章 运 行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产业发展的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的先进技术成果,合作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品牌和建立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通过院士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等国家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八条 建站单位是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制订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编制院士工作站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预算,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为院士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各建站单位是资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建站单位需每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院士工作站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站单位对进站院士实行柔性引进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与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并符合《意见》相关精神。
第十条 7家部门应积极支持、宣传院士工作站,对建站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审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将追回相应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办公室定期对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站单位应在每年末报送院士工作站当年年度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办公室定期对建站单位进行工作评估:
(一)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挂牌满一年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开展一次工作评估:
(二)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院士工作站基础建设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作评估采取查看资料、听取工作介绍与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并征求进站院士意见;
(四)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评估优秀且次年有明确合作项目的院士工作站,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支持,院士工作站办公室优先给予一定的项目经费资助;
(五)对已经完成任务,不再与院士进行合作或评估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