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 作者:  | 编辑:重庆科协数据迁移

渝科协发〔2020〕9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9月11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并申请由重庆市科协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重庆市科协主管责任包括: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指导和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

第二章 登记、变更、注销审查

第六条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研究或服务团队;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七)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和相适应的科研设施及办公条件。

第七条 登记成立科技研究类机构和科技服务类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研究类机构。

申请成立市级民办科技研究院,举办者至少1人为高级技术职称,且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研究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开办资金200万元以上。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申请成立市级民办科技研究所,举办者至少1人为高级技术职称,且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研究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人员中至少有1名高级技术人员。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科技服务类机构。

申请成立市级科技服务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开办资金10万元以上。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成立理由、目的及意义;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等。);

(2)章程草案;

(3)举办者名单(举办者为个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本人签名;举办者为单位的,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印章);

(4)《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5)资格证明材料:①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上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②拟聘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证明材料为复印件)。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经重庆市科协审查研究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庆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五)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由重庆市科协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重庆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年度检查,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重庆市科协报送年检材料,经重庆市科协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登记机关管理。年检材料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业务活动,自觉接受重庆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经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受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重庆市科协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重庆市科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其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重庆市科协会同登记管理机关视情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重庆市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组织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重庆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重庆市科协将提请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协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渝科协发〔2020〕9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