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7-12-25 作 者: 责任编辑:重庆科协数据迁移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6月9日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科协”)是重庆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重庆市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重庆市科协坚持以下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全市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聚智汇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重庆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深化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建功立业,为建设西部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贡献力量。
第三条 重庆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重庆市科协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重庆市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打造高水平科技社团、科技期刊,推进重庆市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条 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创新氛围,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二条 强化科技战略咨询,推动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支持区县(自治县)科协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团结服务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在每年5月30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营造家的温暖、节的温馨。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拓展我市科技工作者、科技组织参与国际科技治理渠道,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推送工作,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渝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重庆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重庆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机关、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重庆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市级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重庆市科协的活动,对重庆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需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重庆市科协的领导,执行重庆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活动,承担重庆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重庆市科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重庆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重庆市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的,须提前由委员会提出,报中共重庆市委批准和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协、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重庆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重庆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重庆市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批准;决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人员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秘书长从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中产生,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重庆市科协顾问。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渝社会团体。重庆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市级学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加入重庆市科协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原则上达到300名以上;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或设立党的工作机构,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重庆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重庆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重庆市科协的市级学会接受重庆市科协的领导,执行重庆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重庆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重庆市科协,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庆市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协,是重庆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同级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科协一般应设立党组。区县(自治县)科协应在同级党委(党工委)领导、政府(管委会)联系、市科协指导下,结合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重庆市科协报告工作。
区县(自治县)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乡镇、街道科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协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县(自治县)学会(协会、研究会)接受区县(自治县)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区县(自治县)科协执行本《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科协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区县(自治县)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区县(自治县)科协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区县(自治县)科协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区县(自治县)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区县(自治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区县(自治县)科协委员会。重庆市科协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特殊情况下,区县(自治县)科协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的,须提前由本级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地方党组织批准和重庆市科协备案。
区县(自治县)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区县(自治县)科协常务委员会召集。
区县(自治县)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区县(自治县)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区县(自治县)科协工作。
区县(自治县)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区县(自治县)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重庆市科协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重庆市科协的基层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经机关党组织审批可成立机关科协组织,并报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科协备案,接受机关党组织领导和同级科协指导。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协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接受本单位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审批其成立的科协指导。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接受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上级科协指导。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科协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建立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重庆市科协。
其英文全称是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QAST。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学会章程。
第五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协。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