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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7-12-25 作 者:市科协办公室 责任编辑:石金熹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重庆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领导下团结联系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创新文化良好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科技工作者、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重庆市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争先行动,推进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倡导创新文化,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活动,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参与科技体制改革,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决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重庆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表彰奖励、举荐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做好院士候选人推荐和服务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渝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需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活动,承担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批准;决定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人员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驻会副主席若干名,经市委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委员会选举产生。驻会副主席在市科协党组和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负责常委会议、全委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渝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原则上达到3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区县(自治县)党委、两江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本《实施细则》,承担并完成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区县学会(协会、研究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渝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特色工业园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接受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讲政治、懂科技、爱科协、能干事、愿服务,强化“科协是党的科协、科协干部是党的干部”的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重庆市科协。

其英文全称是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QAST。

  第五十五条 全委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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