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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设立变更 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4 | 作者:  | 编辑:明毓琳

渝科协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设立变更

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主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已经市科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8月13日

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

核查操作规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规范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发挥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职责,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科协《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简称“科技社团”)设立变更社会科技奖,申请市科协出具指导意见的情形。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科技社团向市科协提交设立科学技术奖征求意见的书面请示。内容包括:须向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设奖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的论证材料;科技社团决策情况及佐证材料。

第四条 科技社团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在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时,须向市科协提交征求意见的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

第五条 科技社团设立社会科学技术奖,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

2.在章程核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3.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科技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协不予受理:

1.未履行决策程序的。新设奖项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党支部会等审议通过的;决策程序违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及科技社团章程相关规定的。

2.不属于科学技术奖范围的。设立奖项属于评比表彰、选树宣传类或与科技社团业务相关性不高。

3.需变更的奖项应是由市科协同意设立的奖项。

4.近两年内因业务活动或违规设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上一个年度检查未参加或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6.正在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核 查

第七条 合规核查包括:

1.基本信息核查。是否列出全部共同设立方、承办方;新设奖项是否未冠以中国、全国及类似字样;主要奖励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科技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奖励周期是否适宜。

2.合规核查。对奖项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合规核查。

第八条 内容核查主要对设立奖项的有关内容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开展核查。

1.必要性。奖项覆盖较大群体,学科领域是否清晰;是否坚持学术性、荣誉性和精神奖励为主。

2.可行性。是否属于该科技社团的学科领域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内部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稳定合规的评选经费。

3.规范性。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风险;是否有公开机制;是否下设子奖项不超过一级,奖励层级不超过三级;是否有评审组织、评审标准和授奖数量(比例);是否有争议处理方式、撤销机制和违规处罚规定。

第九条 对奖项重大事项变更情况,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点对变更内容开展合规核查和内容核查。

第四章 回 复

第十条 核查结果经市科协党组审议通过后,以市科协名义复函。

第十一条 若有否定性核查意见,口头回复科技社团,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科协组织人事部会同科技社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渝科协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PDF

渝科协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社团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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